问题 | 遗嘱不公平内容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的公平与否并没有绝对的标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被视为涉及所谓的“不公平”:
1.未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需要为那些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这是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考虑。 因为这些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持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 2.违背公序良俗: 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比如,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和自己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 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可能会导致该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社会的公序良俗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道德风尚的基础,遗嘱内容不能与之相悖。 3.受欺诈、胁迫订立: 如果遗嘱人是在受到他人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那就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因为遗嘱应当体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愿,而欺诈、胁迫会干扰其正常的决策。 需要明确的是,遗嘱是遗嘱人对自身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通常就是有效的。 所谓的“公平”更多的是一种主观感受,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下遗嘱,未给未成年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儿子小胡保留遗产份额,还将部分财产赠与有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小丽。且据小静称,小朱是受小李欺诈胁迫才订立此遗嘱,该遗嘱的有效性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的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儿子小胡保留必要份额,出于对弱势群体保护,此部分遗嘱可能被认定无效,应给小胡分配相应财产。 2、小朱将财产赠与第三者小丽,违背公序良俗,这部分遗嘱内容可能导致部分或全部无效,因遗嘱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3、若小朱是受小李欺诈、胁迫订立遗嘱,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那该遗嘱应认定无效,遗嘱须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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