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继承权顺序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产继承权顺序及分配方式有着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继承顺序 遗产继承存在先后顺序,这是为了确保遗产分配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首先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配偶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伴侣;子女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则涵盖了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其次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当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分配方式 1.一般而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这体现了公平原则,确保每个继承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2.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比如身患重病、残疾且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例如长期陪伴、照料被继承人生活起居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若继承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配偶小李、子女小胡和小丽,还有兄弟姐妹小静。争议点在于遗产分配,小静认为自己也应参与,小李则认为应按法定顺序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分配。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小李、小胡、小丽作为配偶和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小静作为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小静此时不应参与继承。 2、在小李、小胡、小丽之间分配遗产时,一般应均等分配。但若其中有人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对小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等情况,则可按照相应规定适当照顾或多分。若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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