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认遗嘱的效力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确认遗嘱的效力,主要涉及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1.自书遗嘱: -具体要求:需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内容,随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清楚地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有效条件: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同时,其立遗嘱时的意思表示要真实,不存在被胁迫、欺骗等情况。 而且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等。 满足这些条件,一般自书遗嘱即为有效。 2.代书遗嘱: -见证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将遗嘱人的意愿准确记录下来。 -签名标注:完成后,需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在场见证人分别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3.打印遗嘱: -见证规定: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签名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准确的年、月、日,以确保遗嘱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录音录像遗嘱: -见证条件: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记录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清晰地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具体的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适用情形: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比如生命垂危、面临重大灾难等,才可以立口头遗嘱,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效力变化:当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若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无效。 6.公证遗嘱: -办理方式: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效力特点:公证遗嘱的效力一般较强,因其经过了严格的公证程序,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子女小李和小胡对遗嘱效力产生争议。小朱生前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小李认为小朱立遗嘱时可能受胁迫,且没注明具体日期;小胡则坚称遗嘱有效。此外,小朱还曾在危急时立口头遗嘱,危急解除后未再立其他形式遗嘱。 案情分析: 1、对于自书遗嘱,若小李能提供小朱受胁迫证据,且遗嘱确实未注明日期,该自书遗嘱可能无效,因不符合自书遗嘱有效条件。 2、关于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小朱未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口头遗嘱应无效。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