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前后冲突怎么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出现前后冲突的情况时,可按照以下规则来妥善处理:
一、公证遗嘱优先原则(已废止)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公证遗嘱的效力是高于其他形式遗嘱的。 这是因为公证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严格的审查和确认程序,其形式和内容的规范性、真实性相对更有保障。 比如,公证机关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合法性以及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核实。 然而,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这一原则不再适用,各类遗嘱在效力上更加趋于平等。 二、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明确规定,若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那么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不论遗嘱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它能体现被继承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优先予以执行。 这样的规定更加尊重被继承人在生命最后阶段对自身财产处置的意愿。 三、判断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存在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形式是否合法等争议时,就需要通过法院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定。 例如,若有确凿证据证明某份遗嘱是在受胁迫、欺诈等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该遗嘱就是无效的。 总之,在处理遗嘱冲突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从而确定最终有效的遗嘱。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其中有一份公证遗嘱,还有一份后期自书遗嘱,两份遗嘱内容存在冲突。小胡主张按公证遗嘱执行,认为其效力更高;小丽则认为应按最后的自书遗嘱为准,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民法典》实施前,公证遗嘱优先原则适用,公证遗嘱经严格审查,规范性、真实性有保障。但《民法典》实施后,该原则废止,各类遗嘱效力趋于平等。 2、根据《民法典》规定,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只要能体现被继承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优先执行,所以小朱的自书遗嘱应优先于公证遗嘱。 3、若存在遗嘱真实性、合法性争议,需经法定程序审查认定,如能证明某份遗嘱违背小朱真实意愿,则该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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