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书遗嘱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书遗嘱是一种常见的遗嘱形式,若要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遗嘱人要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能够正确地表达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 而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自书遗嘱是无效的。 二、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不能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其本意的情况。 比如,不能因为他人的威胁或欺骗,而做出与自己真实想法不符的财产分配安排。 三、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得由遗嘱人亲自书写,不能由他人代写或打印后签字。 这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完全出自遗嘱人的意愿,防止他人篡改或伪造。 四、须注明日期 要明确写明立遗嘱的年、月、日。 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确定遗嘱的先后顺序,在出现多份遗嘱时,能准确判断遗嘱的效力。 五、签名 遗嘱人应在遗嘱末尾亲自签名,以此确认遗嘱是其本人所立。 若自书遗嘱不满足上述条件,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订立自书遗嘱时,遗嘱人务必谨慎对待,严格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自书了一份遗嘱,将财产分配给小李和小胡。但该遗嘱未注明日期,且部分内容疑似在他人胁迫下书写,遗嘱末尾签名也模糊不清,引发小李和小胡对遗嘱效力的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若立遗嘱时受胁迫,非真实意思表示,依据相关规定,此遗嘱部分内容应认定无效。 2、遗嘱未注明日期,在出现多份遗嘱时无法确定先后顺序,影响对该遗嘱效力的判断,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条件。 3、签名模糊不清,无法确认是小朱本人所签,不能有效证明遗嘱是其本人所立,可能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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