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成立要件包括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成立需要满足多方面的要件,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遗嘱成立的基础。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遗嘱人能够清晰、准确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且可以正确地表达自己内心真实的意愿。 比如,一个精神正常、心智健全的成年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这样的人所立遗嘱才可能有效。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八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等,他们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二、遗嘱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若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这样的遗嘱不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想法,是无效的。 例如,有人通过欺骗手段让遗嘱人立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这就违背了遗嘱人的本意。 伪造的遗嘱显然也是无效的,而遗嘱被篡改的部分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遗嘱内容须合法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遗嘱人不能在遗嘱中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否则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四、遗嘱形式须符合规定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多种。 不同形式有相应要求,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案情回顾: 小朱在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小胡称小朱立遗嘱时精神已不正常,无遗嘱能力;小李则怀疑遗嘱是小朱在受胁迫下订立,非真实意思表示;小丽指出遗嘱内容涉及处分了他人财产;小静质疑遗嘱形式不符合规定,未亲笔书写且无日期。该遗嘱的有效性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遗嘱能力,若小朱立遗嘱时确已无法辨认自己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所立遗嘱无效。 2、若存在胁迫等情况使小朱违背真实意愿立遗嘱,该遗嘱不能体现其真实想法,应认定无效。 3、遗嘱处分他人财产部分,违反法律规定,此部分内容无效。 4、若遗嘱形式不符合相应规定,如未亲笔书写和注明日期,自书遗嘱形式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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