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己补写的遗嘱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自己补写的遗嘱是否有效,需依据具体情形来判断,以下为您详细说明:
一、形式要求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 这意味着遗嘱中的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应当是遗嘱人自己动手写下来的,不能由他人代写或代抄。 书写完成后,遗嘱人要在遗嘱结尾处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这是确认遗嘱真实性和遗嘱人身份的重要依据。 同时,还需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便确定遗嘱的订立时间。 只有满足这些形式要件,并且遗嘱内容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体现,不存在被胁迫、欺诈等情况,同时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自书遗嘱一般是有效的。 其他形式:如果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因为这些关键信息的缺失,会使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难以得到确认。 二、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遗嘱人要能够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若立遗嘱时处于意识不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等状态, 三、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处分,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案情回顾: 小朱年迈体弱,独自补写了一份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一直照顾自己的小李。但遗嘱未注明日期,且房产部分属于与配偶小胡的夫妻共同财产。小朱去世后,小李持遗嘱要求继承房产,小胡对此提出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该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1、从形式要求看,小朱的遗嘱未注明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关键信息缺失使遗嘱真实性和有效性难以确认,可能影响其效力。 2、关于遗嘱能力,未提及小朱立遗嘱时存在意识不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暂可认为具备遗嘱能力。 3、从内容合法角度,遗嘱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小胡的部分,该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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