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书遗嘱不认可由谁举证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自书遗嘱不被认可时的举证责任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主张遗嘱无效方的举证责任 在自书遗嘱的效力争议中,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通常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这一责任的履行需有具体的证据支撑。 笔迹鉴定结论是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如果鉴定显示遗嘱上的签名并非立遗嘱人本人所签,那么这就为质疑遗嘱的真实性提供了重要依据。 另外,若质疑立遗嘱人当时的行为能力,主张无效方需要搜集相关医疗诊断记录。 比如,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期间曾被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导致其无法正确认知和表达自己的意愿,同时,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不佳,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持有方的反证责任 当主张无效方提供了一定的证据后,遗嘱持有方若想维持遗嘱的有效性,就需要针对质疑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证据。 遗嘱持有方要证明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提供立遗嘱过程的录像、见证人的证言等,表明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思维清晰,是在自愿、无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立下遗嘱的。 同时,还需证明立遗嘱人当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提供立遗嘱人近期的体检报告等。 最后,法院会全面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慎判断,从而确定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自书遗嘱引发争议。小李主张遗嘱无效,怀疑签名伪造且认为小朱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小胡作为遗嘱持有方则认为遗嘱有效,双方就自书遗嘱的效力产生激烈争执,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主张遗嘱无效方,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若对签名存疑,可申请笔迹鉴定;若质疑行为能力,要搜集医疗诊断记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 2、小胡作为遗嘱持有方,要针对小李的质疑进行反驳。可提供立遗嘱过程录像、见证人的证言证明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还需提供体检报告等证明小朱当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法院会综合双方证据,审慎判断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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