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见证人要求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见证人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具体如下: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基础条件。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清晰的认知。 比如,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其心智和认知能力发展成熟,能够理智地处理各种事务,就符合这一条件。 而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行为后果缺乏足够的理解能力;精神病人则因精神状态存在问题,无法正常地进行理性思考和判断,所以他们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二、与遗嘱无利害关系 遗嘱见证人的公正性至关重要,因此不能因遗嘱内容而获得利益或遭受损失。 例如,继承人、受遗赠人显然与遗嘱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影响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同样,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像配偶、子女等,也通常不能作为见证人,以确保遗嘱的公正性。 三、能够理解遗嘱内容并正确表达意志 见证人要准确理解遗嘱人所表达的意思,并且能够如实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 若无法理解遗嘱内容,就难以保证见证的准确性;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则无法清晰地传达见证情况。 此外,不同类型的遗嘱对见证人的要求略有差异。 例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都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需在遗嘱上签名,或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肖像以及年、月、日等信息。 案情回顾: 小朱欲立代书遗嘱,找来朋友小李和邻居小胡作见证人。但小李曾向小朱借过一笔钱且未还,小胡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立遗嘱时正处于发病期。遗嘱订立后,继承人小丽对见证人的资格提出异议,认为遗嘱可能无效,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因与小朱存在债务关系,属于与遗嘱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人,不满足“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要求,其作为见证人资格存疑。 2、小胡在立遗嘱时处于发病期,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正常进行理性思考和判断,不符合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基础条件。 3、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此案件中两位见证人不符合要求,该代书遗嘱可能因此被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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