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死后谁是第一继承人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老人死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配偶 配偶作为老人合法的婚姻伴侣,享有第一顺位继承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相互扶持,共同生活,所以配偶在法律上有权利继承老人的遗产。 这是基于婚姻关系所赋予的合法权益,保障了配偶在老人去世后能够在经济等方面得到一定的支持。 二、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下出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出生时父母未形成合法婚姻关系,但同样享有继承权;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成为老人家庭成员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和赡养关系的情况下,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父母 老人的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生父母给予了老人生命;养父母对老人尽了抚养义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实际生活中对老人进行了照顾和养育。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不过,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 而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情回顾: 小朱老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配偶小李、亲生子女小胡和小丽,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小静,就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小胡认为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小丽称自己生活困难应多照顾,小李和小静也认为自己有分配份额的权利。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配偶,依法享有第一顺位继承权,有权参与遗产分配。 2、小胡和小丽作为子女,均有继承权。小胡若能证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适当多分;小丽若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分配时应予以照顾。 3、小静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同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分得相应份额。遗产分配应遵循法律规定,兼顾各继承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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