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遗产继承人顺序怎么排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产遗产继承人顺序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其中,“子女”的范围较为广泛。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虽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在房产遗产继承上与婚生子女地位相同。 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若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那么继子女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同样有多种情况,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被继承人能够通过订立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其有婚生子女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子女小丽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静。同时还有兄弟姐妹。在房产继承上,小朱的兄弟姐妹主张参与房产分配,与第一顺序继承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婚生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房产继承权。 2、小胡虽为非婚生子女,但在房产遗产继承上与婚生子女地位相同,有权继承。 3、小丽作为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法律地位同等,可参与继承。 4、小静因与小朱有扶养关系,作为继子女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5、小朱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参与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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