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继承人有哪些人组成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彼此为配偶。 这种婚姻关系需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确立,双方在婚姻期间相互扶持,共同生活。 基于此,在继承方面,双方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对夫妻共同财产及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配偶均有依法继承的权利。 2.子女:涵盖了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与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受婚姻状况影响;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确立收养关系的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生父母与子女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养父母通过合法收养与养子女建立亲子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类似亲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4.特殊情况: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财产,其有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父母小静和小丽。小胡主张自己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权,而小丽认为非婚生子女不应有继承权,且自己作为养父母也与亲生父母继承地位有别,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在继承方面不应受到歧视。 2、小静和小丽作为养父母,与小朱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与亲生父母享有同等的继承地位,对小朱的财产有依法继承的权利。 3、小李作为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小胡、小静、小丽共同参与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此时不参与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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