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立遗嘱见证人要求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老人在立遗嘱时,对于见证人的要求是比较严格且细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人数要求 立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是为了保证遗嘱订立过程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出现单方面的虚假陈述或错误记录等情况,从多个角度对遗嘱的形成进行监督和确认。 二、资格条件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见证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清晰地辨认自己行为所带来的后果。 像精神病人,由于其心智状态不稳定,无法准确判断和理解行为的意义;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所以他们都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存在利害关系。 比如继承人的近亲属,可能会出于亲情偏袒而影响见证的公正性;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可能会为了自身债权的实现而干扰遗嘱的正常订立。 三、见证过程 1.全程在场:见证人需要全程在场见证遗嘱的设立过程,包括遗嘱人清晰、准确地表达遗嘱内容,以及最后签名等重要环节,确保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2.签名注明日期:见证人应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以此来明确见证的时间和责任。 不同类型的遗嘱,如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对见证人的要求大体一致,但也存在细微差别。 因此,老人在立遗嘱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确保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的老人欲立遗嘱,找来小胡和小李作见证人。小胡是继承人的近亲属,且立遗嘱时中途离开过一段时间。遗嘱订立后,小李未在遗嘱上注明日期。之后,在遗嘱执行时,其他继承人对该遗嘱的有效性产生争议,质疑见证人的资格和见证过程。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继承人近亲属,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资格条件,可能影响见证公正性。 2、小胡中途离开,未全程在场见证,无法确保遗嘱内容是老人真实意愿,不符合见证过程要求。 3、小李未注明日期,无法明确见证时间和责任,也不符合见证人的相关要求,可能导致遗嘱法律效力存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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