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遗嘱不再优先哪种遗嘱才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备优先效力。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以下几种遗嘱都是有效的: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以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反映其意愿。 书写完成后,遗嘱人要在遗嘱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样做的目的是明确遗嘱的形成时间,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书写完毕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此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准确的年、月、日,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 4.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也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清晰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同时明确记录年、月、日,使遗嘱的形成过程有迹可循。 5.口头遗嘱: 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可以立口头遗嘱,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一旦危急情况消除,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多份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其中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代书遗嘱的一位见证人是其利害关系人,打印遗嘱只有第一页有签名。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就以哪份遗嘱为准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自书遗嘱因未注明具体年、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可能无法被认定为有效遗嘱。 2、代书遗嘱存在与遗嘱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违反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该代书遗嘱可能无效。 3、打印遗嘱未在每一页签名,存在被篡改风险,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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