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顺位财产继承人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第一顺位财产继承人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配偶: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享有彼此财产的继承权。 这意味着,当一方离世时,另一方有权依法继承其财产。 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关键,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结婚的夫妻,在财产继承方面相互享有权利。 2.子女:这里的子女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多种情况。 首先是婚生子女,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他们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形成收养关系的子女;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比如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财产有继承权。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生父母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是通过收养关系确立的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是在继子女成长过程中尽到了抚养责任的继父母。 在遗产分配方面需注意: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但对生活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时应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 案情回顾: 小朱离世后留下一笔财产,其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小静、小丽就财产继承产生争议。小胡主张与婚生子女同等待遇继承,小静、小丽认为应多分,因照顾小朱较多,而小李认为应均分。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小李作为配偶、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小静和小丽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均属于第一顺位财产继承人,都有继承小朱财产的权利。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但小静、小丽对小朱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多分。小胡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有权按规定继承相应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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