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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份遗嘱以哪一份为主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实际生活中,当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况时,要确定以哪一份遗嘱为主,需要依据以下规则来进行判断:
1.公证遗嘱优先原则(已废止):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公证遗嘱的效力是优先的。
这是因为公证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的严格审查和证明,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然而,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这一原则不再适用。
这一改变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让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有了更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2.以最后遗嘱为准:《民法典》明确规定,当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不论遗嘱的形式是自书、代书、录音录像还是口头遗嘱等,只要时间在后的遗嘱,其效力就优先于时间在前的遗嘱。
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遗嘱人在不同阶段可能发生的意愿变化。
3.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一份有效的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还要符合相应的形式要求。
例如,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然后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如果遗嘱存在无效的情形,比如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那么该份遗嘱就是无效的,不能作为确定遗产分配的依据。
总之,在判断多份遗嘱以哪份为准时,要综合考虑遗嘱的时间先后顺序以及其有效性,这样才能确保遗嘱人的意愿得到准确的体现和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下多份遗嘱,有早期的公证遗嘱,还有后期的自书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小李认为应按公证遗嘱分配遗产,而小胡则主张以最后订立的自书遗嘱为准,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民法典》实施前,公证遗嘱优先原则适用,但《民法典》实施后此原则已废止,所以不能仅因是公证遗嘱就认定其效力优先。
2、根据《民法典》以最后遗嘱为准的规定,小朱后期的自书遗嘱时间在后,在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其效力应优先于公证遗嘱。
3、若自书遗嘱是小朱真实意思表示,且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不存在无效情形,就应以自书遗嘱作为遗产分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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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16:3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