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立遗嘱需要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订立遗嘱时,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程序,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以下是详细介绍: 1.自书遗嘱: 这是一种常见的遗嘱形式。 遗嘱人需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字迹应清晰、工整,内容要明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书写完成后,遗嘱人要在遗嘱结尾处亲笔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样可以明确遗嘱的订立时间,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2.代书遗嘱: 当遗嘱人因某些原因无法自行书写遗嘱时,可选择代书遗嘱。 此时,应当有两个以上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代书人要如实记录遗嘱人的意愿。 之后,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准确的年、月、日。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日期。 这是为了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录音录像遗嘱: 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要清晰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具体的年、月、日,以便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和订立时间。 5.口头遗嘱: 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无效。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机构会对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使其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订立了多份遗嘱,有自书遗嘱但未注明日期,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之一与遗产有利害关系,打印遗嘱部分页面只有遗嘱人签名无见证人签名,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仍被当作有效遗嘱,且公证遗嘱办理时存在程序瑕疵。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就遗嘱有效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无法明确订立时间,易引发后续纠纷,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有效性存疑。 2、代书遗嘱的有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违反“两个以上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规定,可能导致该遗嘱无效。 3、打印遗嘱部分页面缺少见证人签名,难以保障遗嘱内容完整性,可能影响其效力。 4、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应无效,继续当作有效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 5、公证遗嘱程序瑕疵,影响其合法性和更高法律效力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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