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有财产继承权的权利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关于财产继承权的归属有明确规定,以下几类人员通常享有财产继承权:
1.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伴侣,享有优先继承权。 子女方面,不仅包括婚生子女,那些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养子女与养父母建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在其中。 父母包含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开始时,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涵盖同父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此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继承人:被继承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来继承其遗产。 而且,被继承人还可以指定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接受遗赠,这样能更好地体现被继承人对财产的处置意愿。 3.代位继承人: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同理,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那么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以保障相应的财产继承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财产,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小李和非婚生子女小胡。但小朱生前立遗嘱指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小丽继承部分财产,且小朱的子女小静先于其死亡,小静有子女。争议点在于财产该如何在各继承人之间分配。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配偶、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均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遗嘱情况下应优先参与继承。 2、小朱立遗嘱指定小丽继承部分财产,小丽作为遗嘱继承人,可按遗嘱获得相应财产份额。 3、小静先于小朱死亡,小静的子女可作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小静应得的财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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