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生效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具体如下:
一、危急情况是前提 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所谓危急情况,常见的比如遗嘱人突然遭遇严重疾病,生命垂危,随时可能失去意识或生命;或者身处战争环境,面临巨大的生命威胁,在这种紧急时刻,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去通过其他常规形式来立遗嘱。 二、两个以上见证人需在场见证 这是为了确保口头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见证人需要具备一定条件,首先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地理解遗嘱相关事宜并准确表达。 同时,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比如不能是继承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债权债务关系等,以免影响见证的公正性。 三、遗嘱内容需明确 遗嘱人在订立口头遗嘱时,要清晰、明确地表达对遗产的处分意愿。 比如,具体说明哪些财产由谁继承,份额如何分配等,避免产生歧义。 四、危急情况解除后的规定 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的证明难度相对较大。 一旦涉及遗产继承纠纷,就需要通过相关证据,如见证人的证言等,来证明口头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次登山时突发心脏病,生命垂危,在无纸笔等条件下口头立下遗嘱,称自己的房产由小李继承,当时只有小胡一人在场见证。后来小朱病情稳定,未再另立遗嘱。之后在遗产分配时,小丽称该口头遗嘱无效,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危急情况方面,小朱登山时突发心脏病属于危急情况,符合口头遗嘱订立前提。 2、见证人方面,仅有小胡一人见证,不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影响遗嘱效力。 3、遗嘱内容明确,小朱表明房产由小李继承,内容清晰。 4、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未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按规定此前口头遗嘱应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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