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无效和不成立有什么分别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无效和不成立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1.遗嘱不成立: 遗嘱不成立是由于欠缺法定的成立要件,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不符合遗嘱的要求,所以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遗嘱。 比如说,按照法律规定,遗嘱需要遗嘱人在上面签名,以表明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果遗嘱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那么这份遗嘱就缺少了关键的形式要件,从法律角度看,这样的遗嘱就不成立。 它从根源上就不具备遗嘱应有的特征。 2.遗嘱无效: 遗嘱无效则是指遗嘱本身已经成立了,具备了基本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但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等原因,导致其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遗嘱人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此时遗嘱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愿的体现,所以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二、法律后果不同 1.遗嘱不成立: 由于遗嘱不成立,也就不存在遗嘱的效力问题,不会产生任何与遗嘱相关的法律效果。 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的分配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处理,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按照相应的顺序和份额继承遗产。 2.遗嘱无效: 虽然遗嘱已经订立,但因其无效,不能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配遗产,同样需要依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确定遗产的具体分配,以保障遗产分配的公平与合法。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前立下一份遗嘱,但未在遗嘱上签名。小胡认为该遗嘱不成立,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而小李主张虽没签名但内容体现小朱意愿,应有效。另有小静,其遗嘱是在受胁迫下订立,小丽认为此遗嘱无效应法定继承,小静却觉得应按遗嘱执行,争议由此产生。 案情分析: 1、小朱的遗嘱因未签名,欠缺法定形式要件,从法律角度看属于遗嘱不成立。不成立的遗嘱不存在效力问题,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定来处理小朱的遗产。 2、小静的遗嘱是在受胁迫下订立,虽遗嘱已成立,但违反相关规定,并非其真实意愿体现,属于遗嘱无效。无效遗嘱不能按其内容分配遗产,同样需按法定继承方式确定遗产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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