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前立遗嘱注意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提前立遗嘱时,有以下几个要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遗嘱形式 遗嘱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 不同形式的遗嘱有着不同的要求。 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遗嘱内容 遗嘱内容要准确、清晰地表达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对于财产的分配,要详细说明各项财产的具体归属;对于继承人的指定,也要明确无误。 同时,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比如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 三、遗嘱能力 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遗嘱人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能够正确地表达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 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处于意识不清等无法正确表达的状态,那么所立遗嘱可能无效。 四、见证人要求 部分遗嘱形式需要有见证人。 见证人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例如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等,以确保见证的公正性。 五、遗嘱变更与撤销 遗嘱人有权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但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比如通过立新遗嘱等合法途径来实现。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代书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小李和小胡就两份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焦点在于自书遗嘱未注日期及代书遗嘱见证人不足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自书遗嘱因未注明具体年、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可能影响其效力。 2、代书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未满足“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该代书遗嘱的合法性存疑。 3、遗嘱人立遗嘱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案未提及小朱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状况,若存在意识不清等无法正确表达的情况,遗嘱可能无效。 4、见证人需符合法定条件,此代书遗嘱见证人不足且不符合要求,难以保证遗嘱真实性。 5、小朱未按法定方式变更或撤销遗嘱,两份遗嘱效力存争议可能导致继承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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