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人立遗嘱无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几类人所立遗嘱是无效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他们所立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类人群主要包括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他们心智尚未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有限;还包括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于他们无法清晰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所以其所立遗嘱无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在认知和判断能力受限的情况下,难以准确地表达自己对于财产分配等遗嘱相关内容的真实想法。 三、受欺诈、胁迫而立遗嘱的人 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若他人通过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立遗嘱人违背自身真实意愿订立遗嘱,那么该遗嘱无效。 四、伪造遗嘱的人 伪造的遗嘱内容并非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体现,是虚假伪造的,这样的遗嘱自然没有法律效力。 五、篡改遗嘱且情节严重的人 篡改遗嘱的行为破坏了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当篡改情节严重时,其相关遗嘱内容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患间歇性精神疾病,发病期间立遗嘱将财产分给小李。小胡伪造了一份小丽的遗嘱,试图获取遗产。小静受胁迫立下对胁迫者有利的遗嘱。争议点在于这些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发病期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和判断能力受限,难以准确表达对财产分配的真实想法,其遗嘱无效。 2、小胡伪造小丽遗嘱,该遗嘱内容非小丽真实意愿体现,是虚假伪造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3、小静受胁迫立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违背自身意愿订立的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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