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打印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民法典中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具体要点如下:
一、形式要求 打印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是为了确保遗嘱的订立过程真实、可靠。 在见证过程中,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进行签名,并明确注明年、月、日。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或替换,保证遗嘱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比如,若遗嘱有多页,仅在最后一页签名就可能存在前页内容被修改而无法察觉的风险。 二、见证人资格 见证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 同时,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继承人的近亲属、债权人等。 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可能会因自身利益影响,无法公正地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 三、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 四、内容合法 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不能处分他人财产。 而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比如,不能将共同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进行处分。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打印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依据这些标准审查判断打印遗嘱的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订立打印遗嘱,有小胡、小李两位见证人在场。小胡在见证时未在遗嘱部分页面签名,且小李是小朱继承人的近亲属。遗嘱内容涉及处分与小丽共有的房产,且小静曾胁迫小朱订立该遗嘱。此遗嘱效力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未在遗嘱每一页签名,不符合形式要求,无法确保遗嘱完整性,易导致内容篡改风险,影响遗嘱效力。 2、小李作为继承人近亲属,不具备见证人资格,其见证可能因利益关系无法保证公正性。 3、遗嘱处分共有房产中他人部分,内容不合法,且小静胁迫小朱订立,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此遗嘱应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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