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儿女继承权有哪些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儿女继承权相关条件详细解读如下:
一、主体适格 亲生子女,即基于血缘关系诞生的子女,他们与父母有着天然的亲子关系,自然享有继承权。 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亲子关系的子女,收养关系一旦确立,养子女在法律上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比如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也尽了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也享有继承权。 二、不存在丧失继承权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这是严重违背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必然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这种因贪婪而产生的犯罪行为,法律绝不姑息。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比如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对被继承人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折磨等,都会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破坏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同样会丧失继承权。 三、遗嘱继承 若被继承人立有遗嘱,遗嘱需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如自书遗嘱需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等。 当指定儿女为继承人时,儿女可依遗嘱继承。 四、法定继承 在没有遗嘱等特殊情况下,儿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配偶、父母共同继承遗产,一般均等分配。 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多分或少分。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亲生女儿小丽、养子小胡以及继子小李。小胡从小被合法收养。小李与小朱形成了扶养关系。然而,小丽曾为争夺遗产试图杀害小李,且长期虐待小朱。小朱生前未立遗嘱,三人就遗产分配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养子女,收养关系合法确立,在法律上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2、小李与小朱有扶养关系,也享有继承权。 3、小丽因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及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4、由于小朱未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小胡和小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分配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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