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以最后一份为主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遗产继承相关事宜中,遗嘱的效力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
一般而言,遗嘱通常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实际情况需结合不同遗嘱形式来具体分析,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1.多份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情况: 当存在多份遗嘱,且们之间的内容不存在相互冲突或矛盾的部分时,这些遗嘱均是有效的。 这意味着每一份遗嘱所涉及的内容都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得到切实的执行。 例如,一份遗嘱涉及房产的分配,另一份遗嘱涉及个人收藏品的分配,二者并无冲突,那么两份遗嘱都要执行。 2.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况: -存在有效公证遗嘱时:如果在多份遗嘱中,有经过公证的遗嘱,并且该公证遗嘱没有被依法撤销,那么就应当以这份公证遗嘱为准。 因为公证遗嘱经过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不存在有效公证遗嘱时:若不存在公证遗嘱,或者虽然有公证遗嘱但已经被依法撤销,那么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要想有效,还必须满足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比如,自书遗嘱要求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然后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代书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多份遗嘱。一份涉及存款分配,一份涉及房产分配,二者不抵触。另有两份关于房产分配的遗嘱相抵触,其中一份经过公证且未被撤销。围绕这些遗嘱的效力判定,小朱的子女小李和小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涉及存款和房产分配且内容不相抵触的两份遗嘱,均是有效的,应按照小朱的意愿分别对存款和房产进行分配。 2、对于两份相抵触的房产分配遗嘱,因其中一份是有效公证遗嘱且未被撤销,所以应以这份公证遗嘱为准来确定房产的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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