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了公证遗嘱最后立了口头遗嘱怎么办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际生活中,判断遗嘱的效力往往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具体分析,以下为你详细说明:
1.危急情况存在时的遗嘱效力判断: 当立口头遗嘱时存在危急情况,比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且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然而,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有能力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时,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此时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因为公证遗嘱经过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其公信力和证明力更强。 2.危急情况不存在时的遗嘱效力判断: 若不存在危急情况却立了口头遗嘱,比如在正常生活状态下,只是随意说了下遗嘱内容,没有遵循法定形式,那么该口头遗嘱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仍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一般而言,公证遗嘱的效力通常优先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口头遗嘱。 但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口头遗嘱在后,且危急情况还未解除,那就应以口头遗嘱为准。 比如在危急情况持续期间,遗嘱人又重新立下符合条件的口头遗嘱,此时就应以此最新的口头遗嘱为准。 案情回顾: 小朱在地震时生命垂危,立下口头遗嘱,有邻居小胡、小李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有能力书面立遗嘱却未立,后小朱去世。小朱此前还有一份公证遗嘱,两份遗嘱内容不同,引发继承争议。 案情分析: 1、地震时小朱生命垂危,有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此时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未解除前有效。 2、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有能力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口头遗嘱失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公证遗嘱经严格法定程序,公信力和证明力更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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