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遗嘱的效力有哪些内容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法典》中关于遗嘱效力的相关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遗嘱形式及效力 遗嘱存在多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 不同形式的遗嘱,其法定要件各不相同。 例如,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必须亲自用笔书写,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准确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 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只有满足这些法定要件的遗嘱,才具备法律效力。 二、遗嘱能力 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能够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若遗嘱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像八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等,他们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三、遗嘱的真实性与自愿性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如果遗嘱是在他人的欺诈、胁迫下订立的,那么该遗嘱无效。 另外,伪造的遗嘱本身就是不真实的,同样无效;而对于被篡改的遗嘱,只有篡改的那部分内容是无效的。 四、多份遗嘱的效力 当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样的规定,更能体现遗嘱人的最终意愿。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多份,内容相互抵触。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代书遗嘱只有一个见证人,公证遗嘱是在受胁迫情况下订立。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对哪份遗嘱有效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自书遗嘱因未注明日期,不满足法定要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2、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只有一个见证人不符合规定,此遗嘱无效。 3、公证遗嘱虽有公证形式,但因是受胁迫订立,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该遗嘱无效。 4、由于多份遗嘱均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小朱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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