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权的顺位及分配比例是多少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继承权顺位及分配比例有着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继承权顺位 1.第一顺位继承人: 配偶: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子女:涵盖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出生时父母未形成合法婚姻关系,但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养子女,经合法收养程序确立收养关系的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便享有继承权。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第二顺位继承人: 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养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继承顺序及份额分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不过,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以及养子女小丽。同时,小朱还有姐妹小静。在遗产分配时,小静认为自己也应参与第一顺位继承,与小李等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小李作为配偶,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小丽作为养子女,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而小静作为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2、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如果存在生活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等情况,可适当调整份额。本案中小李、小胡、小丽若无特殊情况,应均等分配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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