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死后的遗嘱能公证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人死后的遗嘱为何不能再进行公证,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一、遗嘱公证的性质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据遗嘱人的申请,对其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在这一过程中,公证机构需要确认立遗嘱人处于神志清醒的状态,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 比如,公证人员会与立遗嘱人进行沟通交流,观察其精神状态,判断其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只有在确保这些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公证机构才会对遗嘱进行公证,以此保障遗嘱的法律效力。 二、主体缺失问题 当人去世后,立遗嘱的主体便不复存在。 设立遗嘱这一行为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实施,因为这涉及到个人对自身财产等事务的处分意愿。 而人死后,显然无法再去表达新的意愿、实施设立遗嘱的行为,所以也就不具备遗嘱公证的基本条件了。 若死者生前订立了遗嘱但未公证,只要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比如遗嘱内容合法、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等,依然是有效的。 不过,若想进一步确保遗嘱的效力,应当在遗嘱人在世时,由其本人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完成公证程序。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订立了一份遗嘱,但未进行公证。小朱去世后,其继承人小李认为应再对该遗嘱进行公证以增强效力,而小胡则认为人死后不能再进行遗嘱公证,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遗嘱公证的性质看,公证需确认立遗嘱人神志清醒、能清晰表达意愿且遗嘱是真实意思体现。小朱已去世,无法满足公证机构对这些条件的确认要求,所以不能再公证。 2、从主体缺失问题分析,设立遗嘱须立遗嘱人亲自实施,小朱死后无法表达新意愿、实施设立遗嘱行为,不具备遗嘱公证基本条件。若遗嘱符合法定要件,虽未公证也是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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