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遗嘱继承方式有几种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遗嘱继承方式具体如下: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以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反映其意愿。 书写完成后,遗嘱人要在遗嘱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明确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比如,遗嘱人可以在安静的环境下,认真地将自己对财产分配等事项详细地书写下来,最后签上名字并标注日期。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之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样可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准确的年、月、日,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 4.录音录像遗嘱: 此方式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要清晰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当时的年、月、日,以便日后核实。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立口头遗嘱,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一旦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若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办理,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子女就遗嘱继承产生争议。小朱生前有一份自书遗嘱,但签名处字迹模糊难辨日期;还有一份代书遗嘱,只有代书人和一位见证人签名;另有一份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未重新立书面遗嘱。争议焦点在于这些遗嘱的效力问题。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自书遗嘱因签名及日期不明确,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 2、代书遗嘱缺少必要的见证人签名,不能保证遗嘱形成过程的合法性,该代书遗嘱可能无效。 3、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未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立遗嘱,按照规定,此口头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4、若小朱有公证遗嘱,则公证遗嘱具有更高法律效力。若无,则需综合判断其他遗嘱效力。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