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要满足什么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是一项严肃且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遗嘱人能够清晰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比如,精神正常、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通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因为他们可能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所以其立下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内心真实的想法和意愿。 若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立下的,例如被他人欺骗财产分配方式或者受到威胁不按自己意愿立遗嘱,这样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即并非遗嘱人本人意愿的虚假遗嘱,同样无效。 此外,若遗嘱被篡改,那么篡改的部分内容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遗嘱不能随意处分他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是明确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 四、遗嘱形式合法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且不同形式有各自法定要求。 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其在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不佳,时而糊涂时而清醒,遗嘱内容涉及处分部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且是在小胡胁迫下所立,遗嘱形式为打印遗嘱,但未按法定要求注明日期。小朱去世后,遗嘱的效力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不稳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规定其所立遗嘱应无效。 2、遗嘱是在小胡胁迫下订立,并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此情形下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3、遗嘱内容处分了他人财产,违反法律规定,涉及处分他人财产部分无效。 4、打印遗嘱未注明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该遗嘱形式上存在瑕疵,影响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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