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的效力认定规则是什么样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的效力认定有着明确且重要的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这要求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遗嘱人能够清晰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而无行为能力人,因为这些人可能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所以其立下的遗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内心想法。 如果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此外,伪造的遗嘱本身就是虚假的,不具有任何效力;而遗嘱被篡改的部分,由于其违背了遗嘱人的原意,同样也是无效的。 三、遗嘱内容须合法 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一方面,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这是为了保障这类特殊继承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另一方面,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否则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 四、遗嘱形式须合法 不同形式的遗嘱都有各自严格的法定形式要求。 只有符合上述各项规则的遗嘱,一般才可认定为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遗嘱引发争议。小朱生前患精神疾病,立遗嘱时精神状态存疑;且有人怀疑遗嘱是在受胁迫下订立;遗嘱中未给缺乏劳动能力的小丽保留份额;遗嘱形式上,签名模糊,日期不全。 案情分析: 1、若小朱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规则,其所立遗嘱无效,因无法准确表达真实意愿。 2、若遗嘱是受胁迫订立,并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同样无效。 3、遗嘱未给小丽保留份额,此部分内容违反保障特殊继承人权益规定,应属无效。 4、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如签名模糊、日期不全,可能导致遗嘱效力存疑,无法认定为有效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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