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需要什么条件才具备法律效力和效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若要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之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其能够独立进行各类民事活动。 例如,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对财产的分配有明确的认知和判断。 而无行为能力人,比如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因为这些人可能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其做出的遗嘱决定可能并非出于其真实的想法。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若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比如,有人通过欺骗手段让遗嘱人误以为某继承人生活困难而多分财产,此遗嘱便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想法。 伪造的遗嘱显然也是无效的,而遗嘱若被篡改,那么被篡改的部分同样无效。 三、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这是为了保障这些特殊继承人的基本生活权益。 四、遗嘱形式合法 遗嘱可采用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等形式,且不同形式有相应的法定要求。 比如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书写完成后要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案情回顾: 小朱在患精神疾病期间立下遗嘱,将财产分配给小李,小胡称遗嘱是受胁迫所立,且遗嘱内容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丽的继承权,该遗嘱未按自书遗嘱形式要求签名注日期,小静主张遗嘱无效,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患精神疾病立遗嘱时可能无行为能力,按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2、若遗嘱是受胁迫订立,并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此遗嘱应认定无效。 3、遗嘱取消小丽继承权,违反保障特殊继承人权益规定,内容不合法。 4、遗嘱未按自书遗嘱形式要求签名注日期,形式不合法,综上,该遗嘱无效。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