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的证明人需要几人签名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不同类型的遗嘱对于证明人的要求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内容。 在书写完成后,遗嘱人需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清楚地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种遗嘱形式注重遗嘱人的自主意愿和亲自书写的真实性,所以不需要证明人签名。 例如,一位老人自己亲手书写了对财产分配的意愿,签上名字并写好日期,这就是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 二、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之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能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三、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同样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而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准确的年、月、日,以保证遗嘱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录音录像遗嘱 此类型遗嘱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清晰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具体的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无效。 需注意,见证人要符合相关条件,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案情回顾: 小朱生病住院,危急时立口头遗嘱,由小胡、小李见证,财产留给小丽。病愈后,小朱未再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后小朱去世,小静主张口头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配财产,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危急时立的口头遗嘱,虽有两个见证人,但危急情况消除后,小朱未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再立遗嘱,依据法律规定,此前的口头遗嘱无效。 2、小静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财产合理,因为口头遗嘱失效后,在无其他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小朱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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