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子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人员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农村房子的法定继承人主要涵盖以下几类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指与被继承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持,共同生活。 这种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在继承农村房子时,配偶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下出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出生时父母无合法婚姻关系,但同样享有继承权;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成为家庭一员;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和被抚养关系,也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包含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他们对子女的成长付出诸多,在继承上有相应权利。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在家庭中也有重要地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这体现了对他们付出的认可。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农村房屋一处。小朱的配偶小李、子女小胡和小丽,以及兄弟姐妹小静都主张对该房屋的继承权,争议点在于小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能否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参与继承。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小朱的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 2、小胡和小丽作为小朱的子女,不管是婚生还是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 3、小静作为小朱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所以小静此时不能继承该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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