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前财产处置有几种方法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生前财产处置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且有效的方法:
1.赠与: 赠与是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一种方式。 在进行赠与行为时,赠与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和意义,而且赠与行为必须是其内心真实想法的体现。 为了确保赠与的有效性和规范性,通常可以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来完成这一过程。 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那么赠与人一般情况下就不能随意撤销该赠与行为,这能更好地保障受赠人的权益。 2.遗嘱: 立遗嘱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对个人财产提前做出安排。 遗嘱有多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 不同形式的遗嘱有着各自对应的法定要件。 例如,自书遗嘱要求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然后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样做是为了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反映,避免出现遗嘱纠纷。 3.信托: 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欲处置财产,他先将房产赠与小李并签订合同但未公证,后又想撤销赠与。同时,小朱立有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安排部分财产给小胡。此外,小朱还设立信托将资产委托给小静管理,受益人为小丽,但小静管理出现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李的赠与合同未公证,小朱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赠与,因未公证的赠与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 2、小朱的自书遗嘱因未注明日期,不符合法定要件,可能导致遗嘱效力存疑,无法有效反映其真实意愿。 3、小静作为受托人应按小朱意愿管理财产,若管理出现争议,需依据信托相关规定和小朱意愿来确定管理方式是否得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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