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认定标准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的认定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遗嘱人要能够清晰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能够正确表达自己内心真实的意愿。 若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处于意识不清、精神错乱等无法正常表达的状态,那么所立遗嘱通常是无效的。 二、遗嘱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应当真实反映遗嘱人的内心想法,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其意愿的情形。 例如,不能是在他人的欺骗下,误以为某些财产不存在而做出错误的分配安排;也不能是在他人的威胁逼迫下,被迫立下不符合自己真实想法的遗嘱。 三、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遗嘱内容也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如不能将财产遗赠给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等。 四、遗嘱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每种形式都有相应的法定要件。 例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标准,遗嘱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小李。但小静提出异议,称小朱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不佳,且怀疑是受小胡胁迫。同时,遗嘱中涉及一处房产实际部分产权属小丽,小朱却在遗嘱中全部分配给了小李,且遗嘱形式是打印遗嘱但无相关见证。 案情分析: 1、关于遗嘱能力,若小朱立遗嘱时精神不佳无法正常表达,可能导致遗嘱无效,需提供相关医学鉴定等证据判断其当时状态。 2、若存在胁迫情形,违背小朱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也无效,需小静提供胁迫的相关证据。 3、处分小丽部分产权房产的内容因违法而无效。 4、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缺乏见证等要件也可能使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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