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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立遗嘱,老人又把财产给女儿可以吗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以下为您详细分析这种情况:
一、遗嘱的变更
遗嘱人拥有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老人先立下遗嘱,之后又将财产给予女儿,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属于对原遗嘱的变更行为。
我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在生前对财产进行实际处分时,若导致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出现灭失、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况,那么在法律上就视为遗嘱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例如,老人原本在遗嘱中打算将某套房产留给儿子,但后来却将该房产过户给了女儿,这就是对遗嘱财产的实际处分,使得遗嘱相关内容面临变更。
二、变更的效力
当老人将财产给女儿这一行为完成后,原遗嘱中涉及该部分财产的内容便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就像前面提到的房产过户例子,一旦房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女儿名下,遗嘱中关于此房产的分配条款就自动失效了。
因为财产的实际归属已经发生了改变,遗嘱不能再对已经不属于遗嘱人支配的财产进行分配。
三、建议
如果老人想要改变财产分配安排,最好采用合法的方式重新订立遗嘱或者对原遗嘱进行修改。
这样做能够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继承纠纷,让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案情回顾:

小朱老人先立下遗嘱将某套房产留给儿子小李,后却将该房产过户给了女儿小胡,引发争议,焦点在于此行为对原遗嘱的影响以及相关内容的效力问题。

案情分析:

1、小朱老人将房产过户给小胡的行为属于对原遗嘱的变更。按照《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生前对财产进行实际处分,导致遗嘱处分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视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此案件中涉及房产部分的遗嘱应视为被撤销。
2、房产过户后,原遗嘱中关于该房产分配给小李的内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财产实际归属已改变,遗嘱不能再对已不属于遗嘱人支配的房产进行分配,小胡合法取得房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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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18:2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