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怎么规定遗嘱继承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法典中遗嘱继承规定的详细解读》
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有一系列明确且细致的规定,具体如下: 1.遗嘱形式: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确保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写完后要签名,并清楚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样能明确遗嘱的形成时间和真实性。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以及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都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以保证遗嘱的公正性。 此外,公证遗嘱需通过公证机关的严格程序进行公证。 2.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处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即能够清楚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若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3.遗嘱内容: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4.遗嘱变更与撤销: 遗嘱人有权根据自身意愿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若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体现了对遗嘱人最终意愿的尊重。 5.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来执行遗嘱,确保遗嘱能按照其意愿顺利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包括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其中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之一小李与遗产分配存在利害关系。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就以哪份遗嘱为准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自书遗嘱由小朱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代书遗嘱因见证人小李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见证人需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要求,该代书遗嘱可能无效。 2、根据“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若自书遗嘱是最后所立,应以自书遗嘱为准执行遗产分配。 3、若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保留其必要份额,否则相关部分可能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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