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遗嘱继承要几个见证人到场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同类型遗嘱的见证人要求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1.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及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也就是将遗嘱人的意愿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完成代书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样做可以明确各方对遗嘱内容的认可,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 2.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同样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这种遗嘱形式中,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需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日期。 这是因为打印遗嘱可能存在多页内容,每一页签名能保证遗嘱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3.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这样可以通过视听资料清晰地确认各方身份和遗嘱内容。 4.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但当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另外要注意,见证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例如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以保障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案情回顾: 小朱在生命垂危时立了口头遗嘱,有小胡和小李作为见证人。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未重新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之后小朱去世,其遗产分配时,小丽认为口头遗嘱无效,小静则认为有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此前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小朱危急情况已解除且未再另立遗嘱,所以从法律规定看,此口头遗嘱应无效。 2、见证人小胡和小李若符合见证条件,见证程序上当时虽无问题,但因后续情况变化,按照法律对于口头遗嘱效力的限定,该口头遗嘱也不能再作为有效遗嘱来执行遗产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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