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危急情况是前提 遗嘱人只有处于危急状况下,才可订立口头遗嘱。 这里的危急情况具体指生命面临紧迫威胁,例如突发严重疾病,像心肌梗死、脑溢血等,瞬间失去行动和书写能力;或是遭遇意外事故,如车祸、火灾等,导致身体重伤无法正常书写或使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 在这些紧急时刻,口头遗嘱成为表达遗愿的一种特殊方式。 二、两个以上见证人需在场 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些见证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认知和判断事物。 他们不能是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与他们存在亲属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利害关系,以确保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表意明确很关键 遗嘱人在危急时口述的遗嘱内容要清晰明确。 要准确说明遗产的分配方式、具体财产内容以及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份额等,确保能真实反映其意愿,避免产生歧义或模糊不清的情况。 四、危急解除后的规定 当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通过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因为此时遗嘱人有了更稳定、更规范的方式来表达遗愿。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口头遗嘱才具备法律效力,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案情回顾: 小朱在遭遇车祸重伤后,生命垂危,紧急关头口头立下遗嘱,表明财产分配方式,但当时只有小李一人在场见证。之后小朱病情稳定,小胡却拿出一份所谓小朱此前的口头遗嘱,主张按此分配财产,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立口头遗嘱时处于危急情况,符合口头遗嘱危急情况前提条件。 2、仅有小李一人在场见证,不满足“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的规定,此口头遗嘱在见证程序上存在瑕疵。 3、小朱病情稳定后,危急情况解除,按照规定,此时之前的口头遗嘱应无效。 4、小胡拿出的所谓口头遗嘱,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被认定为有效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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