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遗嘱推翻方式有哪些要求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证遗嘱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被推翻的,具体方式及要求如下:
一、立新遗嘱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人拥有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 在立完遗嘱之后,如果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会被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而且,当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 所以,遗嘱人若要通过立新遗嘱的方式推翻之前的公证遗嘱,新遗嘱必须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 例如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详细注明具体的年、月、日等信息,确保新遗嘱的有效性。 二、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相反 这种情况也是可以导致公证遗嘱相关内容被撤回的。 例如,遗嘱中明确表明要将某套房产留给子女,可遗嘱人生前却将该房产进行了出售。 这种实际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悖,就视为对遗嘱中关于该房产安排这一相关内容的撤回。 因为遗嘱人的实际行动表明其对财产的处置意愿发生了改变。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写明将一笔存款留给女儿小丽。后来小朱又自书新遗嘱,表明该存款要留给儿子小胡,新遗嘱有签名和日期。此外,小朱曾在公证遗嘱中表明将一套房产留给小静,但其生前却将该房产出售。争议点在于小朱之前的公证遗嘱是否还有效。 案情分析: 1、小朱立新遗嘱表明存款另有安排,且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根据“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新遗嘱有效,关于存款的公证遗嘱内容被推翻。 2、小朱生前出售房产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反,其实际行动表明对房产处置意愿改变,视为对遗嘱中房产安排内容的撤回,该部分公证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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