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书和遗嘱哪个有法律效果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证书和遗嘱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均具备法律效力,不过二者在效力情况上存在差异,具体介绍如下:
一、公证书的效力 公证书是由公证机构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以及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后所出具的文书。 在实际生活中,公证书因其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核与证明,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在司法实践以及各类事务处理中,若没有足以推翻公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公证书所证明的相关内容会被法院等权威机构所采信,以此作为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二、遗嘱的效力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身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的个人处分安排,并且要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 合法有效的遗嘱能够确保在遗嘱人去世后,其遗产按照其预先的意愿进行合理分配。 其中,公证遗嘱曾在过去具有相对较高的效力。 然而,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情况有所变化。 现在不再区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而是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 总之,公证书和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它们在相关事务中所发挥的作用。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之后,小朱又自书一份遗嘱,表明房产由小胡继承。小朱去世后,小李和小胡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小李认为公证遗嘱效力更高,小胡则主张以最后遗嘱为准。 案情分析: 1、关于公证遗嘱,过去公证遗嘱效力相对较高,但民法典实施后,不再区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所以小朱之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并不当然具有优先效力。 2、小朱最后自书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以这份遗嘱内容为准来分配遗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小胡的主张更符合法律规定,房产应归小胡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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