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不公证怎样操作才是有效遗嘱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不经过公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几种常见有效的遗嘱形式以及相关操作要点: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 在书写内容时,要清晰、明确地表达出个人的真实意愿,写完后,遗嘱人需在遗嘱结尾处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日期,这个日期一定要精确到年、月、日,以便确定遗嘱的形成时间,保障遗嘱的有效性。 例如,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写明“我名下位于XX小区X栋X单元X室的房产,由我的儿子XX继承”,并签上名字和具体日期。 二、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将遗嘱人的意愿准确记录下来。 代书完成后,要注明日期,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需在遗嘱上签名,以此确认遗嘱内容是在各方见证下真实形成的。 三、录音录像遗嘱 这种遗嘱形式也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录音录像过程中,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应当在其中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同时清晰地记录年、月、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四、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并且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一旦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如果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 案情回顾: 小朱年迈体弱,欲立遗嘱分配财产。他先自书遗嘱,写明房产由儿子小李继承,但未写日期。后请小胡代书遗嘱,将房产分给女儿小丽,代书时只有一人见证。危急时小朱又立口头遗嘱,将财产给小静,危急过后未再立其他遗嘱。各方因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自书遗嘱因未注明日期,无法准确确定其形成时间,可能影响遗嘱有效性。 2、代书遗嘱因只有一人见证,不符合“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要求,该代书遗嘱可能无效。 3、危急情况消除后,小朱未再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之前的口头遗嘱应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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