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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孩子得到的死亡赔偿金由谁支配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范畴,然而却能依照遗产的分配原则来加以处理。
通常来讲,主要由死者的近亲属一同支配这部分赔偿金,其中涵盖了配偶、父母以及子女等。
①配偶方面:在婚姻持续期间,配偶一般具备参与分配的权利。
因为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相互扶持、共同生活,配偶与死者的关系最为紧密,在经济等方面也多有依赖,所以有权分得一定份额的死亡赔偿金。
②父母方面:倘若死者尚有健在的父母,他们同样有权利获取相应的份额。
父母对子女有着养育之恩,在子女去世后,他们在情感上遭受巨大打击,经济上也可能因失去子女而陷入困境,因此应当给予他们合理的赔偿份额。
③子女方面:子女无疑是死亡赔偿金的有权支配者,这里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他们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下出生的子女,与死者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也包括非婚生子女,他们虽然出生方式特殊,但同样享有合法权益;还有养子女,他们通过收养关系与死者建立了紧密联系;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了类似亲子关系,都应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中得到合理考量。
在实际分配过程中,可依据各近亲属与死者的亲密程度、生活依赖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若近亲属之间对分配产生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以维护亲属关系的和谐。
若协商不成,便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正的判决,以确保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妥善保障。

案情回顾:

小朱因意外事故去世后获得一笔死亡赔偿金。小朱的配偶小丽、父母小胡和小李以及子女小静就赔偿金分配产生争议,小丽认为自己应多分,小胡小李则强调养育之恩也应多拿,小静也主张自己有合理份额。

案情分析:

1、小丽作为配偶,在婚姻中与小朱相互扶持,经济上多有依赖,按规定有参与分配的权利,但并非能独占。
2、小胡和小李作为父母,对小朱有养育之恩,且可能因小朱去世陷入经济困境,有权获取相应份额。
3、小静作为子女,无论是婚生、非婚生、养子女还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应在分配中得到合理考量。
4、分配应综合各近亲属与小朱的亲密程度、生活依赖程度等因素,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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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9 7: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