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应以什么为准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遗嘱应以什么为准,需依据一定规则进行判断,具体如下:
一、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遗嘱的形式多样,常见的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 每种形式都有特定的法定要求。 例如,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必须亲自用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书写完成后,要在遗嘱结尾处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此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体现。 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要签名。 若遗嘱不符合相应的法定形式,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时间先后顺序 在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出现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情况。 此时,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是因为遗嘱人的意愿可能会随着时间和自身情况的变化而改变,最后的遗嘱通常更能反映其的真实想法。 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遗嘱人要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无行为能力人, 总之,判断遗嘱以何为准,需综合考量遗嘱形式、时间先后以及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以保障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多份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其中代书遗嘱只有一人见证,且小朱立最后一份遗嘱时已患严重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行为。争议点在于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案情分析: 1、从法定形式看,代书遗嘱不符合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法定要求,该代书遗嘱可能无效。 2、从时间先后顺序讲,虽一般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小朱立最后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此遗嘱无效,不能仅依时间确定有效遗嘱。 3、从遗嘱能力看,小朱最后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无效,应结合其有行为能力时所立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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