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是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第一顺位继承人有着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配偶: 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这种婚姻关系需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确立。 配偶之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无论男女,在继承遗产时,权利是同等的。 2.子女: 这里的子女包含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孕育出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出生时父母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但他们的继承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成为家庭成员的子女;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他们也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3.父母: 包括生父母,也就是亲生父母;养父母,通过收养关系确立的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在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此时不参与继承。 若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但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会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配偶小李、与前妻所生子女小胡、收养的子女小丽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小静,就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小胡认为自己作为亲生子女应多分,小丽觉得自己收养的身份不应被区别对待,各方僵持不下。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配偶小李、子女小胡、小丽、小静以及小朱的父母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在继承遗产时权利平等。 2、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不存在亲生子女就应多分的情况,小丽作为养子女,与其他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在没有特殊情形下,应均分遗产。对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或尽主要扶养义务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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