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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口头遗嘱应当有几个人以上见证才有效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我国〈民法典〉中口头遗嘱的相关规定及要点》
在我国的《民法典》里,对于口头遗嘱的有效性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其中核心要点之一就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首先,关于见证人的资格要求较为严格。
其一,见证人需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意味着他们在心智和认知上是成熟的,能够清晰、准确地理解所见证事情的意义和后果,并且可以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其二,见证人必须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存在利害关系。
例如,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因为若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会因自身利益的考量而影响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口头遗嘱的订立有着特定的情形限制,即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比如,遗嘱人突发重大疾病,生命垂危,来不及通过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才可以采用口头遗嘱的方式。
而且,一旦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若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
在实际生活中,当涉及到口头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时,要特别留意审查见证人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危急情况是否真实存在等关键因素。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口头遗嘱的有效性,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在突发心脏病生命垂危时,订立口头遗嘱,将财产分配给小李和小胡。当时只有与小李有利害关系的小丽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未另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之后,小李和小胡就口头遗嘱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见证人的资格看,小丽与小李有利害关系,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见证人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要求,这可能导致该口头遗嘱的见证环节存在瑕疵,影响其效力。
2、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未再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按照规定,之前的口头遗嘱应失效。所以,从法律规定的整体要求看,小朱所立的口头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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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0 1:4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