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死亡法院的债务谁承担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人死亡后法院债务的承担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遗产的情况 当死者留有遗产时,又分两种情形: (1)继承人选择继承遗产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需要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进行清偿。 比如说,死者留下的遗产经评估价值为100万元,而其生前欠下的债务为80万元。 此时,继承人就需要先用这100万元遗产中的80万元去偿还债务,剩下的20万元才可以作为自己继承的部分。 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 若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那么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就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这是基于公平和自愿的原则,既然继承人不享受遗产带来的权益,也就无需承担相应的债务。 二、无遗产的情况 若死者没有留下任何遗产,通常情况下,债务就难以得到偿还,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 因为没有可供偿债的财产基础。 不过,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是由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所产生的,生存一方有义务偿还。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80万债务,其遗产评估值100万。继承人小李选择继承,却只想拿遗产不想偿债;小胡明确放弃继承,但债权人要求其偿债;小静的配偶去世无遗产,所欠债务债权人要求小静偿还,而小静认为不应偿还,争议由此产生。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李继承遗产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他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债,即先用100万遗产中的80万偿还债务,剩余20万才可继承,以保障债权人权益。 2、小胡放弃继承,依法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债权人要求其偿债无法律依据。 3、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小静作为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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