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继承权的先后顺序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子继承权的先后顺序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其中,关于子女方面,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孕育出生的子女,他们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尽管其父母的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他们的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在房产继承上与婚生子女地位相同;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亲子关系的子女,和亲生子女一样对养父母的房产有继承权;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继子女对继父母也尽了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可继承继父母的房产。 父母则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被继承人有权通过订立遗嘱指定特定的人继承其房产,此时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其有婚生子女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子女小丽,还有兄弟姐妹小静。各方就房产继承产生争议,小静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应参与分配,小李等认为应按顺序继承。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小李、小胡、小丽作为小朱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小静作为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2、小胡虽为非婚生子女,小丽是养子女,但他们在房产继承上与婚生子女小李地位相同,都有权继承小朱的房产,小静此时不能参与该房产的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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